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华基物业总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6-12-26 (2016)琼0106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临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华基物业总公司(原海南海星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基物业总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