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7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海鹰(镇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9-03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民初2427号 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航天海鹰(镇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培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海鹰(镇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4元,由原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