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

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3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诉人在2013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29页专用条款第28.1条中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结合上诉人在此前的类似本案案情的案件的诉讼结果,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为元宝山区,元宝山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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