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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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223行审292号
申请执行人尉氏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尉国土罚(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尉国土罚(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对尉氏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尉国土罚(201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8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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