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翠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2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24财保1号
申请人:缪翠英,女,住威远县严陵镇
被申请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申请人缪翠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帐户(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长葫灌区团结干渠大田口渡槽整治工程项目部)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房屋一套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帐户(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长葫灌区团结干渠大田口渡槽整治工程项目部)存款13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缪翠英用于保全担保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缪翠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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