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百斯特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中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颜家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8)鄂10执105号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无人签收,2018年5月19日到*****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粘贴于被执行人单位内。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任何财产。2018年7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到洪湖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调查后,查获被执行人有相关不动产,轮候查封了*****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位于府场镇土地证号为洪湖国用(2011)2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洪房权府场第021100819号、021100820号、021200221号房屋所有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本院目前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分权的实际状况,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新炼化装备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7100000元,利息229921.67元及仲裁费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薛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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