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6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881号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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