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目华路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806230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7300326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乐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80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51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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