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日期:
2018-09-26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6民初4162号 原告:***,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左兵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