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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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民初6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网联通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青民初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复议称,申请人依法设立了分公司,本案中申请人只是承担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直接查封、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工作,不存在恶意逃避诉讼的行为;本案原告***恶意诉讼,混淆是非,申请人的分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及其班组的各项费用,该民事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不服贵院的查封和冻结行为,请求依法立即撤销(2017)青民初66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查封、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的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青民初66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商海英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中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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