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执行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09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3执1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民终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2696672.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先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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