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兴娣建材租赁部与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1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237号
原告:安宁兴娣建材租赁部。经营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庆石化建设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12931835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宁兴娣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兴娣建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宁兴娣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诗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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