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6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822民初92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农,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桑植县淋溪河水电站项目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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