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20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822民初1290号
原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71号。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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