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6881号
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刘吉口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95***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元,减半收取为27***元(该款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安平县唛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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