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8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陶朱街道友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超。
被执行人:诸暨市神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超。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神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破产受理,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可以执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系统查询及住所地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81执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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