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5民初56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90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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