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9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125民初1409号
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30681146211900D(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5日生,农民,住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判决原告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4221元。事实和理由:从被告***的病历显示,***的伤情仅为左手拇指损伤,并非拇指远***,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其原告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安徽省滁州市2016年建筑行业年平均工资为50653元,月工资为4221元,因此,被告***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221元。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工伤待遇如下: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7元(计算方法:5107.4元×5个月)二、停工留薪期工资4221元(计算方法:4221元×1个月)。以上各项合计29758元。综上所述,原告仅需承担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9758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伤情为左手拇指损伤,并非拇指远节离断不符合事实;原告称***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不正确;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公正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定远县祥生和家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7月2日16:30分左右,***在用圆盘锯切割木料时,切伤左手拇指。***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合肥市经开外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其出院诊断:左手拇指远节离断。2017年10月27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定认定(20170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伤为工伤。2017年12月31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滁鉴定(20171266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被告***称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跟着别人干,每干一天300元。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被告月平均工资是多少。安徽省社会保险局皖社险函(2017)53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将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289元,作为处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经办业务的参数。***因要求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向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2月20日,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仲裁字〔2018〕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参加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定劳仲裁字〔20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7元(5107.4元×5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322.2元(5107.4元×3个月)。定劳仲裁字〔201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3月5日送达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被争议为:***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本院认为:从被告***受伤后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看,***的伤情为,左手拇指远节离断。《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62.6项规定,其他手指骨折,停工留薪期3个月。本院确认***因工作受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称在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跟着别人干,每干一天300元。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月平均工资是多少。***月平均工资可以安徽省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289元即每月5107.4元(61289元÷12个月)为标准。定劳仲裁字〔20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7元(5107.4元×5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同。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7元(5107.4元/月×5个月)。
三、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322.2元(5107.4元/月×3个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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