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117号
原告:诸暨市培华装饰城,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郦家湾9号。
被告:杜刚,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盘山村牛头岭5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和济大金村2—1号。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诸暨市培华装饰城与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君独任审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3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杜刚支付原告诸暨市培华装饰城货款计人民币36万元,款定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20万元,余款16万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付清。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杜刚的工程款应征得原告诸暨市培华装饰城的同意后支付。
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杜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许 君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宣 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