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诸民二初字第3991-2号
原告嵊州市天仁暖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东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支洋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园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8)诸民二初字第39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计人民币4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扣押详见清单)予以冻结、查封。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中的存款计人民币4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扣押详见清单)的冻结、查封。
审 判 员 魏 志 诚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