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诸暨市外陈砖瓦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外陈里陈山背。
投资人顾雪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朱南卫,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朱家村22号,现在杭州临平浙江第四监一大队三分队服刑。
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园1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外陈砖瓦厂诉被告朱南卫、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外陈砖瓦厂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外陈砖瓦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5元,依法减半收取1312.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外陈砖瓦厂负担。
审 判 员 蔡 生 苗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叶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