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6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4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孙先花,女,45岁,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先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先花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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