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龙江、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3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隋龙江,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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