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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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14
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恢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姜奕。
申请执行人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仲裁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35号裁决书已生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71016元和案件受理费、利息及执行费用等。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山东省青岛第四中学一次性给付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就该裁决书再无权利义务纠葛。执行费5900元由青岛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双方已经就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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