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22民初2219号之二
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武(鸣)*(山)公路九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万隆国际二期9栋20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被告广西大兴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3元,保全费4252.70元,共计9885.70元,由原告武鸣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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