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1228号

原告:原告***,身份证号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钦,西宁市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身份证号×××),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付清欠原告黄勇的劳务工资,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永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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