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4072号
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原纬二路)18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70764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56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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