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4072-1号
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原纬二路)18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70764U(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56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申请撤诉,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告合肥永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磊105014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立即解除对担保人**、***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2幢商119/商119上【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31157号】房产的查封;立即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车辆的查封;立即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丁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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