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商品市场。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铜陵县鸿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朱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泰峰村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铜陵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吉
审判员谢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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