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5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6民初209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洪民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项金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1月15日,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4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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