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56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