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大全与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2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29民初8号
原告:聂大全,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1432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鹏,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X。
原告聂大全与被告王金华、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聂大全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大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大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大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松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