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200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青冈县。
法定代理人:**,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冯艳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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