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交通运输局、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476号。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镇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镇县交通运输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固镇县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镇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19.5元,由上诉人固镇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增余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蔡轶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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