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苏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12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7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被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苏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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