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2201-1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被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8年3月9日,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台车款人民币1,019,740元。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28日本案被告二次共计支付给原告台车款600,000元后,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台车款人民币419,740元。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物资买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依法向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我方企业位于天津,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Ⅵ标段指挥部一工区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9月5日签订的三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均约定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4月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如本协议在今后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四川省广汉市人民诉讼解决。该协议是双方关于管辖的最后约定,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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