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当浪土牧水泥制品厂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1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268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当浪土牧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59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当浪土牧村**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当浪土牧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当浪土牧水泥厂)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当浪土牧水泥厂诉称,被告由于工地需要向原告购买面包砖,双方于2012年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小黑河工地供砖,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2年9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砖款560805元未付。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被告用玉泉区观澜国际小区B区15号楼1单元17层1704号(建筑面积102.9平方米)房屋抵顶货款,后由于开发企业不同意出售,原告并未收到该房屋。现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砖款560805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泉区分局出具的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当浪土牧水泥制品厂已于2018年5月9日办理注销登记,其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当浪土牧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已减半收取)免于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其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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