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5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4民初170号
原告:XX,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干,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XX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638.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丁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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