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1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3160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西宁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洪先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凌霞。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夏都景苑6号楼1单元1226室。
负责人:***。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才让加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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