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与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3091号
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东路名店街西运小区一栋一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4WPNN9F。
经营者:***,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烜卓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106165。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诉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00元,减半收取1420.00元,由原告西昌市翌天电子科技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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