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1民初341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71645758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湖边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376元,减半收取4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赖骏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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