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四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7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26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老四,男,1976年月21日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7546D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仓巷甲4号。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
申请执行人*老四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黔毕中民终字10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执54990.47元,执行费725.00元。合计55715.47元。本院在执行*老四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向被执行人***、陈训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陈训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