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君土、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虞君土
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015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33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85590153)在台州银行的53×××28的存款人民币47889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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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童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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