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江执字第0154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3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冻结了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0000元,现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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