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6-27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江执字第00861-1号
申请执行人金干,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6901544-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昌达道路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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