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财保161号
申请人:北京俊盛东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245号。
法定代表人:屈殿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士清,男,汉族,北京俊盛东升建材经营部员工。
被申请人: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开源路A178号。
法定代表人:孙孝杰。
申请人北京俊盛东升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升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环京公司银行存款309 16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升经营部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9 16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