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1028号
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绪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安徽江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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