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2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三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1465083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老河口市梨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2MB0Q983399。
负责人:***,系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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