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31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0083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800元、执行费124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
审判员***
审判员朱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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