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4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682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0元,减半收取13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徽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